购黑客软件为充值六千余元 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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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使用买来的“黑客”软件,为网吧的上网账号进行充值并使用,金额高达6000余元。8月13日,新民网记者从杨浦区法院获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皱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2岁的邹某2007年6月大专毕业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便用上网来打发业余时间。2006年9月,邹某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一家网吧,用同学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上网会员卡,随后在该网吧上网使用。

2007年10月,邹某在网吧上网时,遇到一名陌生男子,称使用他介绍的一个软件,可以“免费”充值上网。邹某一试,果然可以“免费”上网。于是,邹某便花50元向该男子购买了该软件。自此至2008年3月,邹某使用“黑客”软件多次窃取网吧充值密码,先后为其卡充值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并在该网吧使用,致使网吧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邹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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