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旁开设网吧最高处罚为一万五千元

来源:PChome原创文章属性:新闻作者:PChome编辑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安徽省安庆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系列盗窃自行车案件中,刚满16岁的少年陈某因沉溺上网依靠盗车上网度日;2006年2月,北京顺义的一个少年,猝死在网吧里……

该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一直是困扰家长、老师和教育界人士的难题。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据了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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